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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 (暂行)
2014-01-07     (点击: )
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,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,刻苦钻研,奋发成才,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 我校在籍全日制硕士、博士研究生,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。

第三条  研究生评奖评优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保质量,宁缺勿滥。

第四条 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奖励种类

第五条  学校为研究生设立以下个人奖项:

1、优秀研究生;

2、研究生单项奖;

3、优秀研究生干部;

4、优秀毕业研究生;

5、研究生“校长科研奖励基金”;

第六条 凡对国家、社会和学校做出特殊贡献,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,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。

第三章  评奖基本条件

第七条  基本参评资格

申请参加各类奖励评选的研究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1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。

2、学习目的明确,认真刻苦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、宽厚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。

3、严格要求自己,品行端正,作风正派,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坚持原则,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行为作斗争。

4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关心集体,热心为同学服务。

5、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和院、系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。

第八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当年的参评资格:

1、因违反校规校纪,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;

2、违反学校其他部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者;

3、擅自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集体活动、公益活动,不遵守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;

4、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(含一门)不合格者;

在学期间,有以上情况之一的,取消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资格。

第四章  评奖比例、奖励额度及标准

第九条 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比例、奖励额度及标准。

优秀研究生每年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%评选,奖励额度为200元/人。评选标准除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外,还应具备:

1、在政治思想、个人品行修养、参加社会实践以及学校、班级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,获得公认;

2、勤奋学习,成绩总评居本专业前50%,三年级研究生应在省级以上刊物(含省级)公开发表论文1篇(第一作者,第一单位为曲阜师范大学)以上。

第十条  研究生单项奖的评选比例、奖励额度及标准。

研究生单项奖每年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%评选,奖励额度为100元/人。评选标准除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外,还应具备:

1、在科技活动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等某方面表现突出;

2、在代表学校参加的学术科技、文艺、体育等各类比赛中,取得较好名次和成绩,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取得重要社会影响者优先考虑。

第十一条 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比例、奖励额度及标准。

优秀研究生干部每年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5%评选,奖励额度为200元/人。评选标准除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外,还应具备:

1、担任学校或院系研究生会、学生社团、党团支部、班委干部;

2、政治思想、学习成绩、个人品行修养、社会活动能力等方面表现突出,获得公认;

3、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,工作积极主动、任劳任怨,责任心强,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;

第十二条  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比例、奖励额度及标准。

优秀毕业研究生每年按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0%评选,奖励额度为200元/人。评选标准除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要求外,还应具备:

1、在校期间至少获二次学校奖励(当年有效),其中一次应为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以上奖励;

2、学习刻苦,学习成绩优良,已在省级以上刊物(含省级)公开发表论文1篇(第一作者,第一单位为曲阜师范大学)以上;

3、凡被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,如学位论文在有关评审中有异议,或未达到授予学位要求者,将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奖励。

第十三条  研究生“校长科研奖励基金”的评选。

1、为鼓励研究生科研创新,学校特设立研究生“校长科研奖励基金”。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在学期间撰写并出版的专著、书籍和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、译著译文以及经鉴定的科研成果,以院系为单位报送研究生处。所报材料应包括原件及复印件(专著的封面、封底;论文的刊物封面、目录及文章全文;鉴定成果的证书)。所有科研成果需为在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,且署名单位为曲阜师范大学。

2、按照学术成果的理论意义和经济效益以及成果数量的多少,分别评出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和鼓励奖。每学年设一等奖2名(文、理各一名,奖金500元/人)、二等奖10名(奖金200元/人)、三等奖20名(奖金100元/人)、鼓励奖若干名(仅颁发荣誉证书)。

第五章  评选办法及组织领导

    第十四条  评选时间

1、优秀研究生、研究生单项奖、优秀研究生干部一般在每年10—11月份评选;

2、优秀毕业研究生一般在每年12月份评选;

3、研究生“校长科研奖励基金”在每年6月份评选。

第十五条  评选程序

1、个人对照奖励条件,提出申请,填写有关表格,并附相关证明材料;

2、各院系组织本单位研究生投票评选,并对拟推荐候选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后,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,公示无异议,将有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批;

3、研究生处对各单位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复核后,公示审核结果,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最终获得者名单,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学金。

第十六条  各院系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评奖评优组织领导工作,并应对本单位推荐候选人的评审资格进行严格审查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十七条  经批准已获荣誉称号的研究生,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,应取消其获奖资格,追回证书及奖金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

第十八条  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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